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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金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20-07-22 07:07:36

【相关概念】

本金,是指贷款、存款或投资在计算利息之前的原始金额。



【社会背景】

将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做法既表现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也表现在以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先在提供的贷款本金中加以扣除,这种做法一般称为铁水贷款。在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也有人将其称为扣除头息,也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禁止的,为了有效防止预先扣除利息行为,对本金的认定就显得极为重要。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解读如下:

一、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

案例:2012年6月6日董某借赵某2020万元,并出具借据,载明截止2012年6月6日董某共计向赵某借款2020万元。借款人董某借据上签字并按有手印。赵某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及经办人书面说明以证明1520万元为转账支付,480万元为现金支付。董某否认收到现金480万元,并以出借人提前将利息扣除抗辩。法院认为该借据是对2012年6月6日之前的汇总单据,而非一次性形成的借款数额,现实生活中也不能排除有现金支付的可能存在,结合赵某对2020万元的形成作出的解释、借据出具时知情人员石某、高某在法院调查时的陈述,以及董某在借据上对2020元数额按指印确认的行为,认定借款本金为2020万元。

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且已以债权凭证方式确认按照载明本金数额收到款项,具有推定事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

二、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一般而言,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实践中,往往在本金数额事实查明时有三种情况比较普遍:一是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尚未发生的抗辩,比如大额现金的交付问题,借款人主张实际借款数额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并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二是借款人主张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如果借款人就此提出抗辩,且人民法院对于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的证据印证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已实际发生。三是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将已发生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对于此情况,应结合本解释其他规定,如果前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依此偿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还是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利息均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人能够证实或者出借人认可利息已经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那么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也应根据扣除后的本金数额计算并返还利息。